晨化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晨化股份资讯
2017-03-20 17: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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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20

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3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0 号)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0.5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4,2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46,03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8,22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2月7日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09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年产5,000吨端氨基聚醚和15,000吨烷基糖苷改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以“年产5,000吨端氨基聚醚和15,000吨烷基糖苷改扩建项目”之总投资12,816万元中的5,900.45万元投入淮安晨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晨化”)。其中,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淮安晨化共同实施;实施地点由宝应县曹甸镇镇中路231号变更为宝应县曹甸镇镇中路231号和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实联大道15号。增资完成后,淮安晨化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1,900.45万元。



公司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淮安晨化与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 和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甲方 开户银行(乙方)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专户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10167401040006123 5,900.45 年产15,000吨烷



公司宝应曹甸分理处 基糖苷改扩建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淮安晨化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年产15,000吨烷基糖苷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淮安晨化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航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航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淮安晨化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航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航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淮安晨化授权中航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德林、谢涛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中航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淮安晨化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



航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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