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纳科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汇纳科技资讯
2018-11-19 19: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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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2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7.授予价格:指汇纳科技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限售期::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算。
9.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1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6.元:指人民币元。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仅供公司本次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所必备的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3、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24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8月2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年8月31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7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7年10月27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


10、2018年11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确认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出具了核查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相关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汇纳科技本次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解除限售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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