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纳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汇纳科技资讯
2024-04-26 18: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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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四年四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纳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就汇纳科技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汇纳科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者口头证言;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其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所签署;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汇纳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证明文件、访谈记录等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作废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作废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作废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律师同意汇纳科技在其为实施本次作废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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