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5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8]第ZI10271号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7年12月31日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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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2
二、附件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7年 12月 31日内部控制有效性的 1-12
评估报告
三、事务所执业资质证明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8]第ZI10271号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2017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三、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及相关规定对 2017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鉴证报告第1页
五、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
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7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鉴证报告第2页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2017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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