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1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2016 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与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充分考虑了公司2016年度经营状况、日常生产经营需
要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发展规划相符,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及股票分红政策,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预案,并同意提交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纠正公司运营过程可能出现的偏差,是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的有力保障。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有利于强化公司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独立董事津贴调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6万元(税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本公司提供审计及其他服务过程中表现出的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同意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届时另行约定,聘任期限为一年。
综上,我们同意通过该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和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
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对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汉民 赵景文 李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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