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信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3月)
恒锋信息资讯
2024-03-12 18: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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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13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
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
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
和通知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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