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13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4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财务部、证券部等涉及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
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权责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
料,按本制度的规定提出处理方案,并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及考量因素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相关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六)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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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
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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