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9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目 录
引 言 ......2
一、释义......2
二、律师声明事项......3
正 文 ......4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4
二、增持人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5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6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6
五、总体结论性意见......7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24〕天衡福非字 0024-03 号
致: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和陈韵律师,担任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天衡律师现就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引 言
一、释义
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公司、恒锋信息 是指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增持 是指 恒锋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晓曦和欧霖杰
自 2024 年 2 月 6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事宜
增持人 是指 恒锋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晓曦和欧霖杰
《证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是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股份变动管理指 是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引》 号——股份变动管理》
中国证监会 是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是指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天衡律师、本所律师 是指 林晖律师和陈韵律师
元 是指 人民币元
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除完整引用外,相关数据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二、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恒锋信息及相关方的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与本次增持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增持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增持相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事项进行核查验证和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本专项核查意见引述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的数据、结论等内容,本所律师已依法履行一般注意义务,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确认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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