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20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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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中信律书雄塑【2017】第009号
致: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上市的资格、条件和程序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阐述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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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纳税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已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已获发行人的保证和确认,发行人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复印件;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说明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均为一致。
六、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与《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和《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中的释义相同。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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