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20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敦根路段雄塑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二零一七年一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及本公司网站(www.xiongsu.cn)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淦雄及其一致行动人黄锦禧、黄铭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联股东简永藩、张家壶、雄进投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公司其余股东彭晓伟等68人分别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黄淦雄、黄锦禧、黄铭雄、彭晓伟、吴端明、蔡城、刘志波、蔡思维、陈永昌、张海忠及其关联股东简永藩、张家壶、彭晓亮、雄进投资分别承诺
在本人任职或相关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淦雄、黄锦禧、黄铭雄、彭晓伟、吴端明、蔡城、张海忠及其关联股东简永藩、张家壶、彭晓亮、雄进投资分别承诺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7月2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五)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雄塑科技全体股东就未能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如下承诺: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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