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27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621.24万元,置换时
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且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17)01119 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621.24万
元。
独立董事:刘勇、刘阳、王宏斌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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