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27
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天衡专字(2017)01119号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天衡专字(2017)01119号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迈科技”)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17年5月31日止的《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了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诚迈科技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有关要求编制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结合诚迈科技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审慎调查以及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诚迈科技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17年5月31日止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如实反映了诚迈科技截至2017年5月3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鉴证报告仅供诚迈科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不得用作其它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此页无正文,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17)01119号)之签章页。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南京
2017年6月23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截止2017年5月31日,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6]3170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向社
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8.73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460.00万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2,000.00万元后的募
集资金为人民币15,46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汇
入本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的0150200000300598账户8,813.30万元、汇入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930101553000300598账户6,646.70万元,另扣减审
计验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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