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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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瑛明法字(2017)第SHE2012028-7号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根据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大通信”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作为吉大通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吉大通信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 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 吉大通信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有关
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或副本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全部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
文件进行了审查,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但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保荐意见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4.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基于对本次上市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而发表。对于
发表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本所律师又无法自行核实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吉大通信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5.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吉大通信
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的申请材料一并
报送,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吉大通信部分或全部在本次上市申请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吉大通信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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