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6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合规性说明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会现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制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合法、有效。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公司推出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已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充分征询了员工意见,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中,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司监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
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规定。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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