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6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2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推出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已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充分征询了员工意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三名监事系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作为关联监事需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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