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
工作及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七) 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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