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通信:吉大通信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4年4月)
吉大通信资讯
2024-04-25 20: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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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或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
它债务提供担保责任,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以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
未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申请担保人的
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之规定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谨慎判
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章 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一节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
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单位是公司的财务部门,经办人应根据申请担保
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该意见经财务负责人审批之后,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申请担保人应提供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
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将前述所形成的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可
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将前述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
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但发生过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
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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