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行为的信息披露、保
密,或从事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所发生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三) 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
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和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及应当披露信息的标准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
(一)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二) 定期报告;
(三)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五) 持有公司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六) 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持股变化情况;
(七) 公司合并、分立情况;
(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有规定之外,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的标准披露前条所规定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
形,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公司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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