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提高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
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权投资(含设立控股或参股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
以及收购资产经营项目等经营性投资);
(二) 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及以股票、利率、
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
(三) 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以及成员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和经营策略;
(三) 投资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四) 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
(五) 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六) 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下称“成员企业”)的对外投资行
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章 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的对外投资仅达到本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低于 50%,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或绝对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或绝对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以上,或绝对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或绝对
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
(六) 出资 2000 万元以上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第八条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董事长
认为必要时可将该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以投资为主业的成员企业,以注册资本金为限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议批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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