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
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二) 公平、公正、公开;
(三)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四) 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守如下规定: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与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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