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07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签署昆山盛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听取了公司“关于签署昆山盛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说明,审阅了相关资料,现就下述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署昆山盛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均认可本次关联交易,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文件完备,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遵循了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署昆山盛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平其能 顾海 王玉春
2017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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