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11
证券代码:300572 证券简称:安车检测 公告编号:2019-036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期可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4,0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11%;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6月14日;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84名。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4月24日,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2017年5月11日,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进
行说明(公示时间: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5月10日),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示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有效。
3.2017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相关事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2017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公司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8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以及按照相关规定为公司88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6.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9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王帅帅、喻晓离职,公司原激励对象栾海龙、周娜妮新任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合计持有的26,46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5.76元/股。针对上述事项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报告。
7.2019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锁条件的8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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