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28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锁条件的84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锁期内按规定解锁304,020股,并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刘生明 谈侃 王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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