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车检测: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安车检测资讯
2019-05-27 16: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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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2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中心A栋8-10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TowerA,RongchaoTower,6003Yi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26,P.R.China

电话/Tel:(86755)33256666 传真/Fax:(86755)3320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解锁事项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锁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解锁事项申报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锁事项已履行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本次解锁事项已履行以下程序:

(一)2017年5月16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得到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二)2017年5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75,000份调整为584,000份,激励对象由104人调整为88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维持不变。除以上情况外,本次授予的权益与公司2016年年度股

(三)2018年6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051,200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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