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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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2月21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月7日下午15:30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35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贺宪宁主持会议。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前不少于15日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1.本所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文件、授权委托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及其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3,370,4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34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0,163,5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69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206,9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49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206,9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4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206,9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491%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修改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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