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车检测:2018年半年度报告
安车检测资讯
2018-07-30 17: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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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7-31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年07月


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贺宪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云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巍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本半年度报告中涉及未来计划或规划等前瞻性陈述的,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本公司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半年度报告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风险因素:

(一)国家对在用机动车强制性检测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机动车检验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和环保,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国家以法律、法规和标准等形式对在用机动车的安全、环保以及营运车辆综合性能的强制性检测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的检测频率依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量、使用年限等有所不同。例如根据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
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根据2009年4月环保部发布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除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为1年1次外,其余机动车的环保检测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频率要求相一致。

2014年5月,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旨在进一步改革创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加强检验监管,规范检验行为,强化便民服务。该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检验周期未作修改的情况下,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提出:“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车辆如果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仍应按原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上述车辆注册登记超过6年(含6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含15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2次。”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政策自2014年9月1日(含)起实施。注册登记日期在2012年9月1日(含)之后的车辆,可以适用免检2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至2012年8月31日(含)之
间的,由于已检验过1次,可以适用免检1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的,仍执行原检验规定。另外,自2014年9月1日起,对根据规定6年内免检车辆同时免予环保检验,具体规定以环保部文件为准。

机动车强制检验作为目前机动车检测系统主要应用领域,上述机动车安全技术、环保检验政策的变化,或者未来国家如还将进一步降低强制检测频率要求甚至取消现行对在用机动车强制性检测要求将可能会减少国内机动车检验机构或检测线的数量,从而将对公司产品市场需求带来较不利的影响。

(二)机动车检测相关标准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家针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尾气排放以及燃油消耗量等方面的检测相应地制定了严格的标准或规范,并根据我国的机动车制造生产技术发展、道路等级、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情况不定期的适时对相关检测标准进行修订。新标准一般会较旧标准更为严格、先进,往往涉及到检验方法、检测设备的技术升级以及检测项目的增加或细化等。

因此,通常来说,检测标准的变化会带来存量检测系统的更新改造需求或者新型检测系统的新需求,公司如果能充分发挥技术创新优势更快地响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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