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车检测: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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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17: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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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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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现行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6月6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号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8年6月8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宪宁先生提交的一项临时提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公司拟进行注册地址变更,变更后的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35楼。

公司董事会审核后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8年6月9日,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事宜公告了《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6月21日下午15时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二期9栋401号如期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50,62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2%。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已按照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和验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50,625,2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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