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注销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注销事项申报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1 年 1 月 13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内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 324 人调整为 320 人,授予股票期
权的数量由 549.2 万份调整为 547.25 万份。此外,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2 月 25 日
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547.25 万份股票期权。
(五)2021 年 8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内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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