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12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聘任赵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赵波先生简历并了解相关情况,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公司拟聘任的赵波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我们认为赵波先生在专业能力、企业管理和公司规范运作方面具备足够经验,符合公司管理需要,由其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赵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该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2017年半年度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半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的事项。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孙小波 王清友 王桂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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