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能重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能重工资讯
2024-12-24 20:34:4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12-24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4)第220号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4)第220号
致: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4 年 12 月 5 日以公告形式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二)下午 14 点 00 分在山东省青
岛胶州市李哥庄镇海硕路 7 号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系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230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40,413,3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3.507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黄文峰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37,088,624 股,占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