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测电子: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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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18: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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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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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100007)7/F,BuildingD,ParkviewGreenFangCaoDi,No.9,DongdaqiaoRoad

Chaoyang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见证。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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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8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议案内容,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8年9月13日14:30,本次股东大会于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53号洪山创业中心四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彭骞先生现场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2018年9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15:00至2018年9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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