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1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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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17年10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按照通知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dentons.cn
通知公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17年11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止2017年11月13日下午14:30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82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32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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