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心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乐心医疗资讯
2020-09-17 19: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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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9-17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09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独
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09 月17 日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向 59 名激励对象授予 48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宋萍萍、徐佳、曾超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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