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心医疗:北京世辉(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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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20: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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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6


北京世辉(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世辉(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世辉”或“本所”)接受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

9.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公示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9)。上述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5:00-16:0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飞亚达科技大
厦 401 深圳市乐心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6 日上午 09:15-09:25,0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6
日 09:15 至 2024 年 4 月 16 日 15:00。2024 年 4 月 16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网络投票亦按照规定进行。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4 年 4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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