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22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情侣中路47号怡景湾大酒店五层
电话:(0756)-8893339
传真:(0756)-8893336
目录
释义...............................................................3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5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事由...........................................6
三、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的程序...................................7
四、结论性意见...................................................7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公司 指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本次回购注销 指
票
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限制性股票 指 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
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获得限
激励对象 指 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骨干
激励对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获
限售期 指 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
务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
指
划(草案)》 票激励计划(草案)》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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