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7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作为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资金成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三超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再以募集资金按照公司制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等额置换。
我们认为上述置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对董事会《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一致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左敦稳、蔡启明、唐昕淼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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