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超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三超新材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宜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01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4.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487.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815.00万元,实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672.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7年4月17日出具天衡验字[2017]00046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需要,由项目管理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交易及支付合同,并与对方商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款项支付。
2、在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时,项目管理部门填写付款申请单,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支付。
3、财务部门编制建立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项目款项台账,在承兑汇票支付后填写支付申请表报送总经理审批,并抄送保荐代表人。经总经理审批、保荐代表人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报与银行承兑汇票等额的募集资金书面置换申请。
4、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经审核、批准后,将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转到公司一般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5、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代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公司2017年5月24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所制定的原操作流程自本议案通过之日起终止,公司根据原操作流程已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且尚未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可按照本议案操作流程的要求进行置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或转让)支付募投项目工程、设备采购等款项,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将有利于提高募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8年4月2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三超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再以募集资金按照公司制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等额置换。
五、独立董事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资金成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三超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再以募集资金按照公司制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等额置换。我们认为上述置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8年4月26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或转让)支付募投项目工程、设备采购等款项,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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