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5
证券代码:300554 证券简称:三超新材 公告编号:2018-022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8,329,78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5.25%。其中: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7,893,84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5.18%。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4月27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01号)核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圳上[2017]245 号)同意,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00万股,并于2017年4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3,9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5,200万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5,2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3,9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2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有:苏州凯风万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风万盛”)、镇江君鼎协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协立”)、南京苏派哈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派哈德”),成都晟唐银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晟唐银科”)、苏州协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协立”)、霍尔果斯凯风进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风进取”)、刘建勋先生、翟刚先生、何开建先生共计9名股东。(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1、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股东凯风万盛、苏派哈德、晟唐银科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单位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单位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单位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镇江协立、苏州协立、凯风进取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公司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公司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刘建勋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17年10月21日)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