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2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2
第四章 解聘事务所情形与程序......5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6
第六章 附则......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含续聘、改聘)行为,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等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最近 3 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刑事、行政处罚;(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三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管理水平、工作方案、审计费用等内容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三家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符合公司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家具备基础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具体符合性要求进行洽谈协商,从而确定是否选聘的方式。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及符合性情况进行必要审核后提议续聘,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财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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