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2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渠道整合平台研发项目、新一代贸易融资结算系统研发项目、新一代交换平台研发项目”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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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高冠江
李晓枫
罗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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