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事项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18)第 054-3 号
致: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进数通”)委托,就先进数通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
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本所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相关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2、本所律师是以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某项事项适用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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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报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8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锁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和批准
1、2018 年 3 月 1 日,先进数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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