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0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二〇一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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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法律意见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12日及2018
年3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表决通过的。
2. 2018年3月13日、2018年3月16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8-011、2018-014)。该通知和补充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
4月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8日下午15:00至2018年4月9
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 2018年4月9日(星期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
董事长谢乐敏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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