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9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鄂山河法意字006694号
致: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伟律师、彭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议案审议情况、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已经于2018年1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会议通知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会议审议事项和议案、股权登记日、会议现场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程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2月8日下午14:30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归元寺
路18号附8号二楼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亮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7日下午15:00至2018
年2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
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及资料的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0名,共代表股份106,506,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3.550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及交易系统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共代表股份11,574,59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6.906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及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股份
118,080,69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0.4567%。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名,共代
表股份21,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29%。
2.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表决结果:
同意118,080,698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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