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10
证券代码:300535 证券简称:达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8-119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8年12月6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合法性、合规性: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9日15:00至12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
7、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南四路89号达威股份办公楼4楼会议室。
8、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严建林先生
9、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7人,代表股份46,771,0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801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3人,代表股份46,736,7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768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34,3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29%。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龚星铭律师、李丹玮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36,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6%;反对31,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1%;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31,8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19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08%。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改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龚星铭律师、李丹玮律师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达威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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