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24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查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有关资料后,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第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质,具有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并且具备作为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姜玉梅 金勇 杨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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