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神戎发”或“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
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公司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以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评价工作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组织结构、人力资源、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产管理、投融资管理、工程项目、关联交易、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等。
公司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金活动、资产管理、人力资源、财务报告、子公司管理、投资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控手册》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
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公司分别按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划分确定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下列迹象通常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1)控制环境无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5)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6)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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