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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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2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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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02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公司编制的《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 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9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等有关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19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情况。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真实反应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资金往来。

四、关于 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并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和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的情形。

六、关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9年薪酬的确定及 2020年薪酬方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9 年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中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考核等相关要求,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合法、合规,是合理有效的。公司制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薪酬的确定及 2020 年薪酬方案》的程序合法、合规,方案内容综合考虑了同行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考核要求,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是合理有效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薪酬方案的安排,并同意将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2019 年薪酬的确定及 2020 年薪酬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 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公司在进行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时,是根据双方可能发生交易的上限进行预计,因此与实际发生情况存在差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平等、公正原则,实际发生额未超过预计额度,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公司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八、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认为致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其为公司出
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请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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