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21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潜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以及授予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
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及3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上述15名
激励对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3万股。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
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95名调整为80名,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78万股调整为165万股。
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备忘录第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2、除3名激励对象离职取消其资格及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
购公司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员名单与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3.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5.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以及公司《激励计
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20日,并同
意向8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165万股,授予价格为12.66元/股。
特此公告。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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