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13
证券代码:300523 证券简称:辰安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1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为1,08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75%,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1,0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2月23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及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455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92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475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2,000万股股票于2016年 7月26日起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为60,000,000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80,000,000股。
2017年5月9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年
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以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
80,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
2017年5月26日,上述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44,000,000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144,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为42,444,5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4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1,555,485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70.52%。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薛海鹏。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1、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前董事薛海鹏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相关规定,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当出现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当日发行人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指公司最新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的情况时,则触发发行人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本人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本人的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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