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团队;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最近三年没有发生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问题并因此受到处罚;
(六)具备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能力,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涉密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依法依规以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公司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质量评估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应当切
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二)邀请招标:指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三)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等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单一选聘:指根据特定项目要求,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的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形成选聘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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